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被告:高金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榆县。 被告:王永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榆县。
审理经过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健诉被告高金荣、王永利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高金荣、王永利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7.00元,减半收取计2,463.50元,由原告李健负担。保全费1,27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 永 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刘淳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