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被告:高金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榆县。 被告:王永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榆县。

审理经过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健诉被告高金荣、王永利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高金荣、王永利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7.00元,减半收取计2,463.50元,由原告李健负担。保全费1,27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 永 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刘淳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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