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665999699R。 法定代表人:马联合,职务:理事长。 住所地: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国英,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芳,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文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洪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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