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高县瑞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16536441D。 法定代表人:郑国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偲涵,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施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高县瑞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施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高县瑞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施巨林名下的存款85225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高县瑞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施巨林名下的存款85225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