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城市天翊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摩登经典4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4LNWL0H。
法定代表人:杨纯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娟,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光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永城市天翊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光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永城市天翊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城市天翊合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城市天翊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永城市天翊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