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新宽,男性,****年**月**日出生,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执行人:吕鹏飞,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吕显宙,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大连中山供热保温管厂,组织机构代码70216594-2,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吕鹏飞,。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9)辽0804民初431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鹏飞、吕显宙、大连中山供热保温管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潘新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年月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吕鹏飞、吕显宙、大连中山供热保温管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吕鹏飞、吕显宙、大连中山供热保温管厂银行存款及利息。(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鹏飞、吕显宙、大连中山供热保温管厂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鹏飞、吕显宙、大连中山供热保温管厂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鹏飞、吕显宙、大连中山供热保温管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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