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中龙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溆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083573XXXX。 法定代表人:向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瞿绍炳,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沅陵县X。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90319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中龙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瞿绍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24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瞿绍炳支付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中龙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93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7元及执行费340元,共计29948元。但被执行人瞿绍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瞿绍炳在银行的存款29948元或查封/扣留被执行人瞿绍炳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留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向军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