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仁怀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8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华勇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李华勇应缴纳罚金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华勇人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情况,且李华勇尚在服刑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华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华勇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情况,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