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津市市旭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城东社区九澧大道丰华城小区8栋1层115号。 法定代表人:芦世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覃楠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津市市旭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覃楠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津市市旭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覃楠哲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津市市旭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覃楠哲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津市市旭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先行负担(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庞 芳 书 记 员 贺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