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邓吉龙,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六枝特区。
被申请人:刘家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邓吉龙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家勇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支公司保单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家勇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期限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邓吉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