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建中,男,1973年出生。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9日作出(2004)江中法刑经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中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8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新兵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刑期执行自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六月三日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农二刑执字第00649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执行至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农二刑执字第0864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执行至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兵二刑执字第1232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执行至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兵二刑执字第00810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执行至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止。罪犯李建中于2006年5月28日调入第二师米兰监狱服刑。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米兰监狱因罪犯李建中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对该案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0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米兰监狱四监区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指派检察员吕刚、陈学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米兰监狱民警于帅、王彬出庭报请减刑建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罪犯减刑九个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思想93.2分,文化92.2分,技术92.2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原判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中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建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