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红艺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谢村社区卜家弄45号正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民,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旭芳,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盛锡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XXX号院1号楼19层1901内19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红艺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红艺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杭州红艺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志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正欣 书 记 员 潘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