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杜照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江,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申请人:刘国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第三人:咸阳新丝路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咸阳帝辰彩印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MA6XM1T13C。
法定代表人:刘国洪,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杜照原与被申请人刘国洪、咸阳新丝路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杜照原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国洪价值180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杜照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国洪价值18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郭红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苏州[]房屋一套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