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请求情况
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塔检刑检刑诉〔2021〕Z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军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海军利用自己的QQ号在APP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以虚假的女性身份信息与被害人李某聊天并骗取好感,谎称如果李某能为其购买貂皮大衣,便与之过日子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转账人民币13300.00元。2021年2月4日,被告人张海军在加格达奇区被抓获。
另查明,2021年2月8日被告人张海军与被害人李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同日李某收到16000.00元赔偿款后对张海军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军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海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手续、电子账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海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军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海军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海军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海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