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秀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
被执行人:陈振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秀梅与被执行人陈振伟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0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