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某,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告:段某,住甘肃省泾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段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尚小燕

裁判日期

二O二O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亮亮 书 记 员 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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