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上云桥高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亦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文相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刘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相武、刘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