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燕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平,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境治,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玉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公民身份号码:412××××××××××××××。
被告:李宗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印、李宗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刘玉印、李宗梅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东莞市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03元(原告东莞市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