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龙飞,男,28岁(****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中伟华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信息员,户籍地:山西省盂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羁押,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二部刑诉〔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龙飞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龙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张龙飞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中伟华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信息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PMS系统订购汽车配件后倒卖,相关配件价值人民币16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龙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

庭审中,被告人张龙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张龙飞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中伟华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信息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PMS系统订购汽车配件后倒卖,配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 681 702.11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张龙飞的供述,证人侯某、葛某、杨某、徐某、郝某的证言,接报案及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PMS系统订货记录,公司到货入库记录,无收货入库记录明细表,服务协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飞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龙飞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张龙飞是否构成自首,结合张龙飞的供述经本院核实,张龙飞是被公司领导约至公司办公室等待谈话,在民警来之前其并不知道公司已报警,后民警将其从公司带走,故其并没有投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鉴于被告人张龙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龙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龙飞退赔北京中伟华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一百六十八万一千七百零二元一角一分。 三、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晓燕 人 民 陪 审 员   侯俊安 人 民 陪 审 员   王艳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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