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公海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申请人:彭志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公海鸿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彭志霞名下的坐落于青州市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为:鲁(2017)青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彭志霞名下的坐落于青州市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为:鲁(2017)青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保全金额55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公海鸿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