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奚家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学文,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诸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晴,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奚家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333373.33元(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5年2月4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15.4%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633373.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4日,原告奚家林向被告出借款项30万元,被告为此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诉称 一、被告梁诸海欠原告奚家林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50000元,合计350000元整。该款分以下三期支付: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归还150000元,余款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奚家林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若被告梁诸海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原告奚家林有权就其所欠余款总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以剩余欠款数额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5年2月4日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由原告奚家林预交),原告奚家林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旭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