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新华街迎宾大道163号之四2栋16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FK350。
法定代表人:罗育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付克江,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孟哲,男,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孟哲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