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申庆(系死者郝申生长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稷山县。
被告:郝良花(系死者郝申生长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
被告:郝良瓜(系死者郝申生次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
被告:郝文庆(系死者郝申生次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郝申庆与被告郝良花、郝良瓜、郝文庆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郝申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申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