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曦华源支行,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火星街。
负责人柴春林,系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甘肃禾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82号1单元21层2103室。
法定代表人:郑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潘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行人潘浩,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白银市平川区大桥路*号*单元*室。
被申请人陈鸿,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申请人李建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民初字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禾盛商贸有限公司、潘浩、陈鸿、李建龙、潘博存款共计31171507.14元,其中借款本金3000万元、截止2016年5月6日止的利息及罚息970853.14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200654元,案件实际执行费,并支付自2016年5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0.845‰计算);
二、银行存款不足,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禾盛商贸有限公司、潘浩、陈鸿、李建龙、潘博等值的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借款本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元
审判员 段 伟
审判员 刘永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