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张宣公路28号亿安建材城一层12号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3091128869A。
法定代表人:李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健,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晓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告:张红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口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强、张红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张家口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口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张家口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