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9号孵化基地综合楼2楼1#1F-OF246室(八戒湘潭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争云,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湖南鸿晟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