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 住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光增。 被申请人:王宝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申请人:王翠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王洪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申请人:付景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王晓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申请人:周晓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宝成、王翠花、王洪源、付景芹、王晓永、周晓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子以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査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将被申请人王宝成、王翠花、王洪源、付景芹、王晓永、周晓倩的银行存款85993.53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