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沪02行终113号行政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第一页第二行“行政判决书”应更正为“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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