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宝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被执行人上海福尔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支付欠款人民币2,716,769.23元和执行费29,568元。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福尔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46,337.23元及延期付款期间的双倍利息。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上海福尔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