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台鑫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丘县传奇黑鸭店,经营地点:沈丘县槐店镇颖水路。
经营者:张会玲。
被告:张会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丘县传奇黑鸭店、张会玲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