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寿光市春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幸福路与文圣街交叉路口北1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EQGFR7U。
法定代表人:郭永福,总经理。
被申请人:寿光佳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东郭家庄村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59236828。
法定代表人:赵健,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饶和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寿光市春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寿光佳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健、饶和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亚泰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寿光佳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健、饶和东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春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