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志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志强与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张志强交付违约损失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共16405元,其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张志强自愿放弃。执行费145元已由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7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第二项内容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04元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