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朱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江源瑞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迎宾路东三巷13号45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剑佩,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迪与被告新疆江源瑞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迪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刘迪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迪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