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宝忠,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
被告:马海清,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宝忠与被告马海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宝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海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宝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代偿款23752.5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1日,被告马海清向案外人袁保福购买牛,因资金周转困难赊欠牛款23500元,原告为该笔欠款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马海清将牛带走。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马海清并未按约定清偿牛款,案外人袁保福起诉原、被告至西吉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原告按照法院文书代被告马海清向案外人袁保福清偿牛款,原告代为清偿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代偿款。
被告辩称
被告马海清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8日,被告马海清在案外人袁保福处赊购了价值23500元的牛一头,由原告提供担保。后袁保福于2021年2月5日起诉至西吉县人民法院,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2021)宁0422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为:一、马海清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袁保福牛款23500元;二、苏宝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原告苏宝忠于2021年7月15日在西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清偿担保款23752.5元(执行款23500元,执行费252.5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
本院认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原告替被告偿还欠款后,被告应将原告垫付的款项全额归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担保款2375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权利。依照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海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苏宝忠代偿款2375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计197元,由被告马海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