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汕头市柏绮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莉,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富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公民身份号码320××××××××××××*。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应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30××××××××××××*。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汕头市柏绮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绮图公司)诉被告陈富龙、刘应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粤0512民初64号民事判决。被告陈富龙不服该判决,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粤05民终656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粤0512民初64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裁定中止诉讼。本案恢复审理后,原告柏绮图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柏绮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汕头市柏绮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18元,减半收取计6859元,由原告汕头市柏绮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审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富龙、刘应飞负担。原告汕头市柏绮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718元,本院退回6859元。被告陈富龙、刘应飞负担的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