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左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34号9-11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0WNH626。
投资人:杨帮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朝婷,广东卓建(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耀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祥路58号8幢818、8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82540433E。
法定代表人:刘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左洋建材经营部、南京耀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3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耀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人重庆左洋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耀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左洋建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南京耀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重庆左洋建材经营部撤回上诉;
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3元,本院减半收取5606.50元,由重庆左洋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