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祥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黑石村樟树屋组。 经营者:刘安芳,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朝慧,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高明,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帝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镇头镇金田村麻园组9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广,职务: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云,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祥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长沙市帝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后,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祥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祥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祥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20元,减半收取6010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祥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舒智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资阳春 代理书记员 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