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建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被告:郭小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苏建相与被告郭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苏建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建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建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建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