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执行人:洪雅县易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九胜路三段一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周丽军,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东与被执行人洪雅县易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东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本院(2020)川1423民初88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支付运费、损失及违约金共计5752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东于2021年9月16日自愿撤回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3执恢2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