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升、胡瑶佳,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437号502室。
诉讼代表人: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敏,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发,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立明与被告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张立明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立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00元,由原告张立明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