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王林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陈**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鹏与被告王林会、陈**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原告王鹏以双方庭外已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鹏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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