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瑞迎,男,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应根,德令哈旭日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寅新,男,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审理经过 原告南瑞迎与被告谢寅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瑞迎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应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寅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南瑞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98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至5月份,原告南瑞迎到被告谢寅新承包的位于德令哈市海子花园酒店5楼干木工装修的活儿。等到干完活之后劳务工资是9850元,于2020年6月9日被告出具了份9850元的欠条,并承诺于2020年7月1日全部付清,但是至今未付。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给,根据劳有所得的原则,被告应当按工资欠条数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并且应该承担应索要劳动报酬而引起的合理费用。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

南瑞迎围绕其诉讼请求,当庭出示下列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欠条一份,拟证实被告2020年6月9日出具了9850元的欠条。

谢寅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原告南瑞迎在被告谢寅新承包的位于德令哈市海子花园酒店5楼从事木工装修的劳务,2020年6月9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南瑞迎在青海省德令哈市海子花园酒店5楼装修工资9580元,(大写玖千捌佰伍拾元整)。于2020年7月1日全部付清。”事后,被告谢寅新至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南瑞迎上述装修工资958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合法的劳动报酬受法律保护。被告谢寅新在接受原告南瑞迎提供的劳务后,就应当支付装修工资。由于被告未支付原告装修工资,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原告装修工资9580元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寅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等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谢寅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南瑞迎装修工资9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谢寅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图孟巴雅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马 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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