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ECB7E,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石路688号1号楼5单元477室A座。
法定代表人:宫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翠翠,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丁堂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博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恩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堂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瑞博恩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瑞博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执2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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