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和顺荣勋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投资人:王某1,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新庚,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敏,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匡某1。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和顺荣勋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和顺公司)与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顺公司的投资人王某1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住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和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泥砖款项490924.0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30699.09元(详见利息计算表);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中第二项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30699.09元(详见利息计算表),后续利息则以490924.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水泥砖购销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于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向被告指定的佛山市南海区××××××××××××××某项目工地提供货物,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由项目部材料主管签名的水泥砖对账单、送货单以及张某某于10月15日签名确认欠款490924.04元的凭证,上述证据的数额、数量互相印证,且被告对此也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或相反证据,故根据证据优势原则,本院认定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490924.04元(总货款为590924.0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0元)。根据双方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的约定,结算方式为3个月月结,当月供货,次月3日前和被告现场材料员对账,对账当月起顺延三个月月底前支付100%材料款。而双方最后一次交易时间为2020年11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所涉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以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490924.04元。

关于利息问题。原告主张的利息实际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因原、被告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结合原告的请求以及被告住建公司拖欠款项的金额、时间等因素,本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1月1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0699.09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文末附表);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则以490924.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被告住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90924.04元、违约金30699.09元以及后续逾违约金(以490924.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给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和顺荣勋新型建材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8.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和顺荣勋新型建材厂多缴交的案件受理费4508.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50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