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门外福厦路204段。 法定代表人:林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贞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明城路1088弄7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吴明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春玲,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贞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贞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10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中建公司申请再审称,(2020)沪02民终10390号民事判决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应予再审。 事实与理由:第一,一、二审法院采信的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以下简称系争鉴定意见)存在计量、计价重复列项、错误列项、计量错误、计价无依据等诸多瑕疵,导致工程造价虚高。一审法院虽然纠正鉴定意见中部分错误,但仍有重复列项等多项错误继续存在。 第二,二审法院从立案到判决不到两周,匆忙结案,没有正式开庭,没有谈话,不考虑中建公司准备提交材料对案件的影响,中建公司的诉权未受到保护。 贞誉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无不当,中建公司的申请再审应予驳回。 本案审查过程中,中建公司提交三份证据,分别是五彩城B1楼大咀后通道照片、五彩城一楼强电间照片、五彩城挑空区灯膜及筒灯照片,证明系争鉴定结论及法院认定情况与事实不符。 贞誉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也不认可其证明内容。

本院查明

本院认证认为,证据一至证据三,是施工完成后开业状态下的相关照片,其形成时间滞后,且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工程价款纠纷,一、二审法院以系争鉴定意见为主要依据作出裁判,一、二审过程中也对该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重复列项、错误列项、计量错误、计价无依据等问题,进行了重点审理。中建公司再审申请提出,正是因为法院不予纠正错误的鉴定意见,还作为裁判主要证据,导致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一审过程中,法院依据贞誉公司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对一审法院确定的鉴定事项、范围双方均无异议。鉴定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鉴定机构按照鉴定程序出具了鉴定意见。后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中工程项目、工程量等质证内容,鉴定机构出具了补充鉴定意见,亦到场进行解释和说明。因鉴定意见形成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亦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二审中,因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重新鉴定法定事由,二审法院不予重新鉴定,并据此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另,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确定二审审理方式,并无不当。 综上,中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克 审判员  李烨 审判员  赵超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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