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乔术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李春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乔术友与被执行人李春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323民初1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春齐偿还欠款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李春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并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农机等信息,经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4.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李春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46元予以扣划。 5.2021年7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李春齐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6.2021年7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上述执行措施,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7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王小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洞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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