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建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汾西县。 被告:马建军,男,汉族,山西省汾西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赵建林与被告马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赵建林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建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赵建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彩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丙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