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令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磊,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

被执行人:赵启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刘爱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徐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庄农商行)与被执行人赵启征、刘爱华、徐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令涛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8)鲁1311执恢56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山东大众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确认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与赵启征、刘爱华、徐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7)临罗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启征返还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499900元,并依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尚欠的利息,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刘爱华、徐涛对被告赵启征的上述义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刘爱华、徐涛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启征追偿。因赵启征、刘爱华、徐涛没有按照上述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0)临罗执字第1141号。

案件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鲁1311执恢563号。

2016年1月19日,申请人何令涛通过山东大众拍卖有限公司竞得上述债权。同日,申请执行人与何令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债权由申请执行人转让给何令涛。2021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认可申请人何令涛取得上述债权。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债权的转让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的变更申请,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何令涛为(2018)鲁1311执恢56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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