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宝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祝县。
被执行人:吴珍,女,****年**月**日出生,土族,住天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彭宝国与被执行人吴珍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623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宝国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珍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彭宝国的暖气费3354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我院已执行到位案款310元及全部费用,剩余案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珍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彭宝国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吴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我院于2020年9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吴珍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将被执行人吴珍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吴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宝国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