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付维国,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被告:陈巴尔虎旗华海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金鼎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正义,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付维国与被告陈巴尔虎旗华海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付维国于2021年8月18日因原告付维国与被告陈巴尔虎旗华海洗浴服务有限公司需庭外协商纠纷处理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维国撤诉。 -2-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维国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国良 人民陪审员 杜珊珊 人民陪审员 孙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达雅尔 书 记 员 佟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