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明清,男,侗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铜仁市万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明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明清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67909000102010219****_1账户内存款CNY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